8月19日,福建的李女士和丈夫心急如焚的赶往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原本只是希望给女儿进行一个微创手术,治疗她的肺部先天性囊肿。然而,命运却对他们开了一个无法承受的玩笑。
手术后,他们的女儿不幸陷入了脑死亡的状态,这个消息犹如晴天霹雳,相信任何一对父母都无法轻易接受这个痛心疾首的消息,他们对于医生的医疗技术和医院的手术管理产生了深深的质疑。目前厦门市卫健委已介入调查此事,在大众等待官方调查结果的同时,此次事故引发的各类问题也同样引人思考。
各执一词的医患
女童父母痛苦地表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没有告知他们存在大出血的情况,也没有经过家属的同意就擅自将手术从微创转为了开胸手术。更让他们感到不满的是,主刀医生竟然是医院外请的微创专家。他们质疑医院在手术管理上的混乱和不负责任,对于医生的资质和水平也产生了怀疑。
在面对家属的质疑时,医院方面给出了详细的回应。医院表示,他们在手术前不仅向家属详细说明了手术的风险和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包括大出血的风险,而且还向家属强调了手术的必要性。
然而,对于医院的说法,家属并不认同。他们认为医院隐瞒了真相,未经充分告知并擅自改变手术方式,导致了他们女儿的悲剧发生。
什么是医疗事故?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可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医疗事故面临什么责任?
是否是医疗事故,需要权威部门调查后才能确认。但是,任何手术都有风险,需要手术者家属能提前预知。如果正如患儿家属所说,医院隐瞒手术中大出血的状况,未经家属同意擅自决定从微创转开胸手术,而主刀医生还是医院外请的微创专家,那就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如果是发生了民事医疗事故,那么则承担主体是医疗机构。当发生医疗事故的时候,不论是在国家医疗机构发生还是在私人医疗机构发生,则承担责任的主体都是医疗机构及就是这个医院。如果该医疗事故的等级程度已经达到了刑事责任,那么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医务人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赔偿应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另外还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由此看来,认定了医疗事故,医院和责任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遇到医疗事故纠纷如何维权?
这起事件的不幸发生不仅仅关乎一家医院的声誉,更关乎整个医疗行业的形象和信任。在医患关系相对脆弱忽近忽远的当下,对于医疗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理应更加透明和公正,让患者和家属能够了解事实真相,得到公正的赔偿和解决方案。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医疗事故纠纷发生后,患者或家属应当立即向医院医务科投诉,要求会同医院代表共同封存病例,取得相应回执和病例复印件。原则上可以先行与医院协商处理,还可以向当地医疗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医患双方都可以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疑似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临床诊断不能确定死因的情况下,还应当先申请尸检。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对协商或调解结果满意的,应与医院就协商结果签订协议书。如果对鉴定或调解结果不满意的,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不经调解等直接向法院起诉解决。
作为医疗机构,医院应该充分尊重和保护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与家属进行充分沟通,并经过家属的同意进行手术。
同时,医院也应该加强医疗团队的内部管理,确保所有手术都在严格的操作规范下进行,并为医生提供充分的培训和指导。
此外,相关监管部门也应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和检查力度,确保医院严格遵守相关的医疗法规和标准,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