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小孩坠跳楼案一楼事件男孩留遗书审宣判

庭审现场

  监控显示邹某拿着书抵到孩子脸上

  2021年11月9日,江西九江市11岁男孩张某在放学后,在自家小区高楼跳楼自杀,后来当地警方在张某的身上找到一封遗书,称班主任邹某对其使用暴力。事发后张某父母在查看教室当天及前半个月的监控发现,邹某多次对张某进行言语讥讽,用书本拍打孩子的头。2023年4月28日,“江西11岁男孩留遗书跳楼案”在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开庭。8月9日,法院宣判被告邹某无罪,认定邹某不构成侮辱罪、虐待被看护人罪。男孩父亲张定杰当庭表示上诉。

  紫牛新闻见习记者 徐韶达 九江报道 图片视频素材/受访者提供

  前情回顾

  11岁男孩放学后跳楼身亡 遗书、监控矛头直指班主任

  2021年11月9日,是张定杰难以释怀的一天,当天下午学校放学后,11岁的儿子张某迟迟没有回家,“我当时便打电话给班主任询问情况,得到的答复是孩子早就回去了。”张定杰告诉记者,几分钟后班主任又给他回了电话称,班上有孩子反映张某准备去跳楼了。

  张定杰和妻子在校门口会合后找遍了孩子可能出现的地方,但迟迟未见孩子踪影,“当时我们打120询问附近有没有孩子跳楼的情况。”听到120给出了肯定的答复,张定杰顿时感觉头皮发麻,他们循着120的提示来到自己所居住小区最高楼的楼下,看到儿子面目全非地躺在地上,夫妻俩顿时崩溃了。张定杰想不明白,在家人眼中成绩一直比较优秀的孩子为什么会做出这样的事。

  事发后第三天,在警方调查过程中,发现孩子的口袋里有一张疑似遗书的字条,上面写着自己的死亡和邹某有关,“她用暴力的手段”。落款下还有红色指印。邹某,就是张某的班主任老师。

  张定杰经过艰难取证,查看了教室事发当天和之前半个月的监控,“仅在事发当天,班主任邹某就用带有侮辱性质的语言怼了我孩子8次。”张定杰提供的监控视频显示,邹某拿着张某的作业当着全班的面说他写的字恶心,说他“脑子笨死,简直是天大的笑话”。

  孩子父母坚持追究刑责 涉事老师被教育局处分

  张定杰告诉记者,邹某从张某一年级时就担任他的班主任,甚至事发前两个月自己还请过她吃喝、游玩,“没想到她还是对我的孩子态度恶劣。”

  除此之外,张定杰在查看教室监控时发现,事发当天张某尚处下落不明状态时,班主任曾在班里询问,“当时我孩子的前桌从他的抽屉里拿出一封疑似遗书的字条交到了班主任手里。”邹某在事发后接受警方调查时表示,自己拿到的“遗书”与警方在孩子身上找到的遗书内容是一致的。

  2021年12月,张定杰夫妇向九江市濂溪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判定邹某犯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当月中旬,法院立案。

  张定杰夫妇又根据事发当天及前十天的教室监控视频和其他家长的说法,多次向九江市教育局提供邹某讥讽、歧视学生、收受贿赂的线索。2022年7月10日,当地教育局通报了对邹某的处理意见。通报指出邹某存在“违规收受服务对象红包礼金,接受服务对象宴请和接受庐山住宿安排等问题”“多次对多名学生有讥讽、歧视行为等违反师德师风的问题”,给予邹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降低两个岗位等级处分和调离教学岗位处理。

  案件一审持续了逾12小时 校方工作人员承认曾删除监控数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2022年8月,39岁的三级警长张定杰从九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辞职,为儿子的案子四处奔波。本案审理中,自诉人张定杰四次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法院均予以准许。

  2023年4月28日,“11岁男孩留遗书跳楼案”在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法院一审开庭。4月29日,张定杰在接受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采访时说,前一天的庭审从上午9点30分开始,一直持续到晚上10点多,庭内围绕被告是否涉及侮辱罪和虐待被看护人罪进行辩论,“被告邹某出庭了,她态度依旧顽固,没有丝毫认罪认罚的态度,一直在逃避责任,对于此前教育局通报的她讽刺挖苦、歧视学生的行为拒不承认,并称这是幽默式教学,对此我感到非常气愤。”

  这次开庭是张定杰妻子事发后第一次见到邹某,“邹某在法庭承认,班上学生曾在事发当天将孩子的另一封遗书交给了她,但她说这封遗书丢失了。”当天张定杰在法庭上质问邹某,为何事发当天在校门口见到孩子妈妈时不提遗书的事?邹某表示,当时情况紧急,只想找到孩子阻止悲剧发生,不记得遗书的事情了。

  张定杰妻子针对邹某在法庭不断强调孩子经常不做作业,考试不过关,有强烈厌学情绪的说辞表示,“我此前没有收到老师关于这些事的反馈,我还当庭反问邹某孩子出现此情况时她为什么不及时通知家长,我又质问邹某既然孩子厌学不做作业,为什么还会给他在作业和评价册上打优,邹某表示是为了鼓励孩子。”

  张定杰介绍,在庭上他们列出关于本案的多项证据,包括班上学生、老师的证词、教室的监控视频以及校方两名校主任的证词。“其中一名是双峰小学主校主任,他曾在事发后有过删除监控视频的行为,他在庭上说事发后他曾进入教室,因担心被录进去,给自己招麻烦,就删除了这部分数据。”

  据当时异地警方恢复的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后的当天下午6点22分左右,双峰小学分校主任胡某某进了教室,拿走了张某课桌里的一个本子和一张纸。张定杰说,在庭审时,胡某某承认了自己在知道孩子跳楼后,去教室拿走张某的本子和纸的事实,但说已经不知道放到哪里了。张定杰认为,这一举动是学校在事发之后有组织性地采取措施来逃避责任。

  判决:涉事教师不构成犯罪 家长当庭表示上诉

  2023年8月9日,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记者在庭审现场看到被告邹某戴着黑色口罩出席。

  记者在法庭内听到,被告曾举证多名学生、家长证言表示,邹某是一位严厉又温柔的老师,理解她是为大家好。对于这一系列证明被告师生关系融洽的证言,法院认为与本案中邹某是否对张某实施侮辱和虐待行为无直接关联,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法院不予采纳。对于张定杰举证浔阳公安采集的学生和家长的笔录,“邹某曾用胶带封住学生的嘴”“用门夹学生”“骂学生不要脸”“对学生说你怎么不去跳楼”等证言,法院认为无其他证据印证,超出其自诉指控范围,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同时,法院根据鉴定,确认监控存在被删除痕迹。

  法院最后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邹某系班主任、语文老师,事发前,孩子张某多次未按规定的时间、形式、质量完成作业,且存在多次请假现象。根据教室监控视频显示,2021年10月26日至11月9日期间,被告人邹某在教学过程中,因张某未按规定的时间、形式、质量完成作业,未正确回答问题等原因,使用了“脑子笨死”“欠债大王”“言而无信”“咬本子吃”“常用的惯例”等言语批评,还实施了一次用书本拍其头颈部、一次半小时左右的罚站、一次换座位、课后到讲台站着读课文等行为。

  法院经审查现有证据,认为被告人邹某对张某的批评、教育、惩戒发生在正常的教育教学过程中,用语和行为虽有失当之处,但总体上未偏离教育目的,旨在促使张某更好地完成学习任务,并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所采用的教育、惩戒措施总体上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规定,且在程度上基本与张某的行为相适应;在张某同班同学的基本认知里,没有造成张某人格贬损、名誉破坏的不良影响。认定邹某不构成侮辱罪。

  关于自诉人指控被告人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经审理查明无证据证实被告人邹某对张某实施了自诉人诉称的虐待行为。自诉人指控被告人邹某对其他同学实施的虐待行为现无其他证据印证,且超出其自诉指控的范围,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

  故依法判决被告人邹某无罪。

  但是,被告人邹某的批评、教育、惩戒的用语和行为不符合师德师风建设的有关要求,对学生的心理情绪亦失于关心关爱,未及时加强对学生的帮扶和与家长的沟通。教育主管部门已对其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

  张定杰当庭表示要上诉。被告人邹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catalogs:10044752;contentid:11698495;publishdate:2023-08-10;author:季爽;file:1691630503176-1ead3875-45b5-47ed-859d-788e2960a8ca;source:30;from:扬子晚报;timestamp:2023-08-10 09:21:43; [责任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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