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知名网红在微博中表示,前女友的闺蜜未经允许就私自进入自己家中拿取个人物品。其中也包括“天赐”的一些物品。
男方表示,自己已经报警,希望警方能够公正公开的处理此事。与此同时,在闺蜜的评论区中,一些网友质疑她是如何进入男方家中的,以及她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此事。他们将仔细调查相关证据,并尽快给出结论。警方表示,他们将以事实为依据,进行公正的调查处理。
这一事件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议。知名网红的住所被前女友的闺蜜非法闯入,并偷走了一些东西。在2011年5月,也曾发生过偷盗性质的抢劫罪。
【案例摘要】
2011 年 5 月 30 日,王某到某市家属区五楼一户居民家中行窃,在其行窃过程中户主张某外出返回。张某未声张并于五楼梯口抽烟等待。
王某在室内盗得财物后离开,在其出门后即发现楼梯口的张某,遂手持改锥向其冲去,在搏斗过程中张某将改锥折断,王某在改锥被折断后即停止反抗并向张某求饶,张某报警。警方赶来后于王某身上搜到其盗窃所得赃款人民币 168 元。
【争论焦点】
对于本案有两种不同的认识分析。一种分析认为: 本案中王某入室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对张某使用暴力,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即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另一种分析认为: 本案不应认定王某犯有抢劫罪,因为其行为不符合盗窃转化为抢劫的条件。
【以案释法】
什么是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适用该条规定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中的任何一种犯罪行为,这是行为性质发生转化的前提条件。如果实施的上列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但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仍可以按照抢劫罪论处。
第二,行为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必须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窝藏赃物”,是指为防护已到手的赃物不被追回; “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机关或者任何公民,特别是失主对他的抓捕; “毁灭罪证”,是指湮灭作案现场上遗留的痕迹、物品等以免成为被采取的罪证。如果出于其他目的,不能构成本罪。
第三,行为人必须是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的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所谓“当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现场,或者刚一离开现场就被人发觉而追捕的过程。
该案中的王某哪些行为涉嫌成为抢劫罪?
一、行为人实施了盗窃、抢夺等行为,而且前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或诈骗罪或抢夺罪。在本案中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入户盗窃的手段于被害人张某家中盗得人民币 168 元的,
二、在本案中王某窃得财物后欲离开时,发现被害人张某在楼道口等待,为抗拒抓捕,对被害人张某出手,构成了因为行为人是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的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被害人。
这起事件引发了人们对于个人隐私和安全的关注,也提醒了我们保护自己的财产和安全的重要性。
无论是天赐还是罗晓,希望他们能够尽快解决这一纠纷,并从中吸取教训。同时,也希望大家能够保护好自己的财产和安全,避免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
参考文献:
[1]张明楷. 刑法学[M]. 法律出版社,2011
[2]马克昌. 刑法学[M]. 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
[3]金生君.盗窃转化为抢劫罪相关问题分析 .法治在线,2012.02.047
[4]刘一鸣。新闻晨报.2023.8.8
[5]来源:澎湃新闻·媒体202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