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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原院长王天朝的庭审画面曝光。据媒体报道,王天朝受贿现金人民币3500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8000余万元的房产100套和停车位100个,被检察机关以受贿罪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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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情经过
7月13日,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原院长王天朝受贿案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公开进行一审宣判,检察机关以受贿罪提起公诉。被告人王天朝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审理查明,本案被告人王天朝担任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党委书记、院长。在其任职期间,自2004年起始至2014年为止仅十年内,王天朝曾多次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帮助,包括但不仅限于人事任免、医疗设备与药品采购以及医院工程承包等事项。在利用自己的职务岗位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外,王天朝收受上述单位或个人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632.22万元及美元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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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天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区分
王天朝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163条规定的受贿罪。除此之外,实践中我们也会接触到与其相近似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于两个罪名的辨析,又当如何把握呢?
《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受贿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主体不同。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并非看该职务是否有编制,而是应当结合案情根据其“是否从事公务”进行具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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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写在最后
作为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的院长,王天朝在整个云南省的卫生系统中担任着重要的职务。身为医者,治病救人,却将贪婪的双手浸泡在腐败的污水中。这不仅是在挑战清廉建设,更是违背了自身的职业操守、忘记了从医者的初心、辜负了患者的信任与期待。
除此之外,自今年7月起,聚焦医药领域腐败问题的集中整治在全国展开,打击腐败问题力度空前。医疗,影响到国计民生,影响到每一个人。这不仅需要从医者注重自身道德修养与职业操守,更需要社会上的每一个人支持廉洁医疗系统的建设,共同促进社会民生医疗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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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筠毅 工作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王贝贝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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