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在郑州地铁车厢中出现了这样一幕,一名穿黑色体恤衫的年轻人右手持手机报警,左手对一名拿着马扎的行乞者实施锁喉,画面显示,被锁喉的行乞者表现得很“克制”,作为中年壮汉的行乞者虽有挣扎但是这是本能行为,事实上他完全可以用右手中的马扎击打年轻人。
不用猜测我们就可以推测出,这名年轻人正在“见义勇为”,因为“十丐九骗”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况且按照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地铁上禁止乞讨,同样按照该条例规定,对于乞讨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以上规定说明,无论是否有行骗行为,在地铁车厢中乞讨都属于违法行为,都应被制止。既然应该被制止,我为什么给这位年轻人锁喉行乞者的见义勇为行为打上引号呢?,因为作为律师我认为,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这种所谓的“见义勇为”行为不值得被提倡,道理有以下两点。
首先,乞讨是人类为了生存而实施的自力救济措施,在我们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乞讨是一种没有面子没有尊严的行为,除非到了迫不得已的地步不去当乞丐。当然正如前文所述,在当下的社会普遍存在“十丐九骗”现象,尽管如此我国的法律对于乞讨行为给予了宽容的态度,通常在街头乞讨并不归类为违法行为,按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只是对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和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人给予治安处罚。对于具有带有行骗性质的行乞者,虽然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行骗数额较大的(3000元以上)成立诈骗罪,但是司法实践中鲜有行乞者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方面是司法机关坚持了刑法谦抑性原则,另一方面是社会公众明知行乞者在行骗,为了摆脱膈应人的纠缠而给予小额财物,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给予财物者没有陷入错误认识,按照《刑法》的规定,行乞者不构成诈骗罪。
一言以蔽之,带有行骗性质的乞讨行为并不是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的行为。
其次,回到视频显示的场景中。这位年轻人一方面打电话报警一方面锁喉行乞者,在法律上应评价为实施了扭送行为。扭送行为是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我们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只有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公民可以实施扭送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生活的经验告诉我们,地铁上的行乞者不可能一次当场就能行骗得手3000元以上,所以这位行乞者在地铁上实施具有行骗性质的乞讨行为虽然违法但不成立犯罪,这位年轻人出于见义勇为的精神可以提醒、可以呵止、可以报警,但是不能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扭送行为。同时,不适当的扭送行为也会给他人和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伤害。
综上所述,这位年轻人锁喉行乞者的“见义勇为”的行为并不值得提倡。